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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虚大师 | 法相唯识学概论:01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

太虚大师全集·法相唯识学

二十一年十二月在厦大文哲学会讲

目 录

一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 甲 何谓法 乙 何谓相 丙 何谓法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二 法相唯识学之由起 甲 出发于究真之要求者1 迷信之神话与设想之玄谈2 实验之科学与执法之小乘3 法性之本空与唯识之转依 乙 出发于存善之要求者1 天神之永生与自我之独存2 质散之断灭与生空之解脱3 本空之常如与唯识之转依三 法相唯识学之成立 甲 其余唯心论不成立之故1 主观唯心论之不成立2 客观唯心论之不成立3 意志唯心论之不成立4 经验唯心论之不成立5 直觉唯心论之不成立6 存疑唯心论之不成立 乙 法相唯识学能成立之故1 独头意识与同时六识──虚实问题2 同时六识与第八识变──象质问题3 自识所变与他识共变──自共问题4 第八识见与第七识见──自他问题5 八心王法与诸心所法──总别问题6 能缘二分与所缘三分──心境问题7 第八识种与前七识现──因果问题8 第八识现与一切法种──存灭问题9 一切法种与一切法现──同异问题10 前六识业与八六识报──生死问题11 诸法无性与诸法自性──空有问题12 唯识法相与唯识法性──真幻问题13 染唯识界与净唯识界──凡圣问题14 净唯识行与净唯识果──修证问题四 法相唯识学之利益

一、法相唯识学之略释

文 / 太虚大师

此次所讲为法相唯识学概论,为佛学中重要之学问,其典籍甚多,此次祗提此学纲要作简单之研究而已。惟未讲斯学之先,将此法相唯识学之名一审定之。在佛学中有称为法相学者,有称为唯识学者,其内容本同,今合称法相唯识学,有特别之意义在。以近人或谓法相学范围宽大,通于大乘小乘之一分而言,唯识学只属大乘之一分而已。余意法相唯识学应合称,小乘不应归入法相学,故以法相唯识学名之也;义详于后。今将法相唯识学一名,依次剖解。

甲 何谓法

法字通常指法律、法则而言,义涉抽象。佛学所用法字,较寻常所谓法律、法则为具体,法字之义,其范围最广,固无论具体、抽象,言论上可以言论,思想上可以思想皆是也。事物之有者,可称为法,即事物之无者,有此“无”之概念,亦可称之为法;分析至极微为法,集聚成具体亦为法;有变化、有作用为法,无变化、无作用亦名为法;乃至龟毛、兔角之毕竟无,亦称为无法也:其范围有广于吾人所谓万物之“物”字者。法之范围既如上述之广,然其定义何在?依佛典言,法有二义:何者为二?一、轨范他解,二、持存自性。如言白色,保持白之自性而存在,是谓法之持存自性义。又能使他人了解其为白而不生他解,是谓法之轨范他解义。前为能保持其自己之体性,后谓使他人了解不生他想耳。白色如是,其他亦然;具此二义,即名为法。

乙 何谓相

相字、在中国字义,通指互相之相──互关义,宰相之相──辅助义,相看之相──看察义三者,今此皆非所取。此间所谓相,乃指相貌之相,义相之相,及体相之相三者,是法相唯识所取义。今先述相貌之相:

1.相貌之相平常指由眼识所见之事物而言。然相貌之能了别,不惟眼识已也,眼识之外犹有意识了知存焉。如心不在焉,视而不见,即意识不注,眼见同于不见之故也。由意识与眼识同起作用,所了之长短、广狭之相貌乃生。色尘为眼及意所了,有青、黄、赤、白等之显色,长、短、方、圆等之形色,及行、住、屈、伸等之表色。此三者,皆意识作用存也。

2.义相之相意识上所了解之相,曰:义相之相。意识所分别、所思维、所判断,皆是义相之相。非前五识──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识所能了到,乃意识所取之义相也。详言之,则第六意识及第七意根所取之相也。第七末那识于隐微不知不觉之中取自我之相;其余一切义相,乃意识所取之相。以事实言,凡过去之回忆,未来之推想,名词之假设,文字之记载,无论思想到或知识到,皆可为义相之相。通于第六意识及第七末那识,惟六广七略耳。

3.体相之相此间所取,乃关于一种直接觉到之体相;简言之,从实体知觉所到者,较平常所言直觉更为单纯,略当心理学上之感觉。最单纯实体之感觉,曰:体相之相。此相适于前五识,不适第六意识,因第六意识可凭空构撰,此相须有实体刺戟才能觉到,如声来才有声觉,味来才有味觉也。然意识与前五识合作所感觉,亦可称体相之相,此中惟加上意识之义相耳。第八识所觉到亦是体相之相,以第八所觉到亦有实体故。

以上被心知所觉到之相,可分三类:一、性境,实有体性之境,即体相之相。二、带质境,带质乃原相加上心理主观之意识作用所取之义相;如眼觉之白,此白之名词,乃意识所取义相之白,非体相之白,乃别于非白之类而言,故意上所觉之义,虽从白之体想而言,然已非体相之相,故谓之带质境。三、独影境,过去之回忆,将来之推想,乃至名词上所施设龟毛、兔角等,凡意识之假想,比拟之影像,皆称为独影境。由上三类,体相之相通于性境。体相之相,既通性境,则佛典中真如、体性、法性,亦包括在体相之内,以真如为根本无分别智所了知故,真如即无相之实体故。义相之相,通带质独影。相貌之相,则通性境及带质二境。以上所言三相与三境之关系,略如此。

心知之所了知,即所取之相。相字、除以上三种义外,尚有自相、共相、差别相、因相、果相五种。如言钢笔,钢笔之自身为自相;一言钢笔,则一切钢笔多包括在内,此钢笔乃无数钢笔之一,此为共相;又此笔属钢制,凡钢制之笔为同类,非钢制为非同类,从多数之关系上,即显其差别相;明此钢笔如何造成功为因相;从因相推究其结果为果相。凡思想上所能分别皆有五相;西洋论理学之同一律,(Law of Identity)矛盾律,(Law of Contradiction)因果律,(Law of Cause and effect),即通此相之义也。

丙 何谓法相

法义与相义已各明如上,今将法相二字合说。法相者,所知一切法之相貌、义相及体相之谓也。佛典有“能知”“所知”二义:所知即是被知,一切法皆为所知,与所知相对为能知,能知谓人类及其他动物心灵之能了知作用。然能知亦为所知,使能知非所知,亦不知其有此能知也。可知能知必为所知,惟所知不定即是能知;其范围之大小,如左图:

表1

能知为所知之一部份,所知之范围广而能知之范围狭也。如一切法为所知,一切法中一部份心法为能知,同时亦可为所知;如意识上起一刹那之知识,即此了知一刹那之知识为能知,其余皆为所知。所知的知识即能了知之知识,故不离能知,而能知又为所知之一,故能知亦包括在所知也。──如见分缘相分时,即为自证分之所缘,故能知同时即为所知。──知识能知亦所知法之一,故法相包括所知一切法之相貌、义相及体相也。梵言尔焰,译所知义,或境义,即一切法为所知境也。

复次、法又分为五法藏,即名──能诠表种种事物,相──为名所诠表之事物,分别──识能分别,正智──离虚妄分别之能了知,真如──正智所知之法体。能以五法含摄一切,故以藏名,如四库全书之库。

复次、相又为遍计所执、依他起、圆成实之三性相:一、遍计所执,谓义相中之颠倒虚妄相。二、依他起,依因缘和合所起之相。三、圆成实,谓圆满成就真实不变之体相。

丁 何谓法相唯识

法相谓所知一切法之相貌、义相及体相。一切法无穷无尽,不可胜说,然研究法相唯识学者,最重要、最基本者在百法,天亲百法明门论及大乘五蕴论等,可寻究参考之。

百法中,第一种为心法,略有八种:一、眼识,二、耳识,三、鼻识,四、舌识,五、身识,六、意识,七、末那识,八、阿赖耶识 。

第二种心所有法,又有五类。一、遍行 五者: 一、作意,二、触,三、受,四、想,五、思。

二、别境 五者:一、欲,二、念 ,三、胜解,四、三摩地,五、慧。

三、善心所 十一者:一、信,二、精进,三、惭,四、愧,五、无贪,六、无瞋,七、无痴,八、轻安,九、不放逸 ,十、不害 ,十一、行舍。

四、不善心所 中,初、根本烦恼 六者:一、贪,二、瞋 ,三、痴,四、慢,五、疑,六、恶见。次随烦恼 二十者:一、忿,二、恨,三、覆,四、恼,五、悭,六、嫉 ,七、诳,八、谄 ,九、害,十、憍,十一、无惭 ,十二、无愧 ,十三、惛沈 ,十四、掉举 ,十五、不信 ,十六、懈怠,十七、放逸,十八、失念,十九、散乱,二十、不正知 。

五、不定心所 四者:一、悔 ,二、眠 ,三、寻,四、伺。

第三种色法 略有十一种:一、眼根,二、耳根,三、鼻根,四、舌根,五、身根,六、色尘,七、声尘,八、香尘,九、味尘,十、触尘,十一、法处所摄色。

第四种心不相应行法:一、得 ,二、命根,三、众同分 ,四、异生性,五、无想报,六、无想定,七、灭尽定 , 八、名身 ,九、句身,十、文身,十一、生,十二、老,十三、住,十四、无常,十五、流转 ,十六、定异 ,十七、相应 ,十八、势速 ,十九、次第 ,二十、方 ,二十一、时 ,二十二、数 ,二十三、和合性,二十四、不合和性。

第五种无为法 者:一、虚空无为,二、择灭无为 ,三、非择灭无为,四、不动无为 ,五、想受灭无为,六、真如无为 。

【录者按】:此所采录之英文译名,其意义虽或不全,然大致不谬,而可作从西文以研佛学之一喤引。

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为五根。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为五境。──触通能所,此指所触。──法处所摄色,为意识所取色,眼等所不能见;如化学上之电子、元子之类,天文家所推想宇宙之属是也。法处所摄色有五:一、极略色,谓分析有质之实色至极微处故名。二、极迥色,谓推测虚空明闇等无质之色,至极远处难为达见者故名。三、定所引色,谓禅定所变现之色、声、香、味等境故名。四、受所引色,又名无表色,谓受戒时动作上言语上受感动而得成故名。五、遍计所执色,谓于意识假想上虚妄计度执为实有故名,如有创造世界之上帝,是其例也。

相应者,谓能与心合作一事。不相应者,即不能与心合作一事也;如康德Kant之十二范畴Categories及其他范畴皆属之。不相应行法有二十四种,今约说八种以示概略:一、类与非类之性,每类分辨出其特性,如男性、女性、人性、兽性等。二、定与不定之命,此命即命根,谓决定或不决定之命运;如天命之命,墨子非命之命,及佛学之命根法等。三、过现未来之宙,一刹那、一月、一年及将来之时间,依色心刹那展转而假立。四、四方上下之宇,四方上下空间之差别,依形质前后、左右而假立。五、一二三多之数,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数差别。六、点线面积之量,谓积点成线、积线成面等之量。七、生、异、灭之相,谓诸位由发生而至变动灭尽之相。八、名、句、文之教等,依名句所成之文字,本依声之抑扬、长短、曲直而假立;书本之名、句、文,又依点、画、横、竖等色相而假立。其作用在声色变化上,故属不相应行法。以上皆从略言之耳。

有为法有造作、有变化、有功用,无为法则无造作、无变化、无功用。何谓虚空无为?非眼所见之虚空,亦非人物等可通过之空。以眼所见之空,属色法中之显色,是有为色法故;以通过之空,是有为触法故,变动不居故。此间无为法之虚空,体是常住,无隔别故。何谓真如?真如谓一切法真实如此之体性:普遍如此,常住如此,一切变化皆依此为体,是谓真如。以上五类一切法,总集为百法。一切法不出此百法,以百法统括一切法,惟使所知境有观察之范围耳。今将百法分类列表如下:

┌心王: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识。 ┌心法┴心所:遍行五,别境五,善十一, │烦恼六,随烦恼二十,不定四 │ ┌细色根…脑筋神经系┌实用┤┌五根┴粗色根…眼耳鼻舌身┐││┌有对色┴五尘……………色声香味触┴表色│└色法┤ ┌极微色 ┌有为┤ │ │极迥色 ││ └无对色┤定所引色一││(法处 │受所引色…………………无表色切┤│所摄色│遍计所执色法│└假名……不相应行分位假法之命根等二十四。 └无为……虚空、折灭、非折灭、不动灭、想受灭、真如。

今以法相唯识连称,则示一切法──五法、三相等──皆唯识所现。唯、不离义,识、即百法中之八识及五十一心所,其余四十一法亦皆不能离识而存在;以一切法皆唯识所现故,一切法多分受识之影响而变化故。现有二义一、变现义,如色法等。二、显现义,如真如等。法相示唯识之所现,而唯识所现即一切法相;唯识立法相之所宗,故法相必宗唯识。所现一切法甚广,然所变所现一切法之所归则在唯识,故示宗旨所在:曰法相唯识。法相唯识学,即说明唯识法相之学理理论,凡经论有阐明法相及唯识之义者,皆属之。

未完待续

下一章 | 法相唯识学概论:(二)法相唯识学之由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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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来源:知乎专栏「唯识学」(慈氏学堂)· 仅供学习研究 · 版权归原作者